第七十八章 山雨欲来风满楼

我不知道的是,就在我住院期间,文记者和章记者对李国强检察官采访几次后,以极大的勇气,并以“文章”为名连续发了五篇内参上报市高层领导。

他们一直存着李国强检察官发的短信:“我今天就要退休了,你写内参不要放弃,每当夜深人静,我想到刘大军哀愁的样子,我都难以入眠。”

欧阳律师则从三方监督制约失效,异地审理及伤情鉴定几个方面直接递交了诉状到市审判委员会和市高检,请求高检抗诉。

不久,市里排除重重阻力作出决定:“先秦《尉缭子·武议》说: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错误,拨乱反正,还原事实真相。

构筑精神的高地,留存理想的底色,才有灵魂的原野郁郁葱葱,文明的河流碧波荡漾。不敢正视贪腐与黑恶,才真正抹黑了东海!

这一次,我们还要主动申请撤销文明城市的光荣称号,等安全、富裕、美满的阳光照遍了东海的每一个角落,再由居民和游客发自内心口口相传授予吧。”

于是,市警署利剑出鞘!市检察院抽调精兵强将,昼夜奋战!三个星期后,二审即将严谨规范地开庭了!

有一天,文记者和章记者来采访,告诉我了一个震惊的消息:包裨自杀了。

“东海市纪委找他了解关于“夜场大哥”行贿的一些情况,也很客气的,谁知道他回到家里后,精神压力太大,当天凌晨被发现自缢在星河路厂房旁边的小树林里了。还留下了遗书。”章记者怜惜地说。

“不至于这么想不开吧?我看就算冤死了公民,好多人的处罚也不会太重嘛!”我为他以前是英雄而唏嘘。

“是啊,大部分只是警告或撤职处分而已。不过,从遗书上看,他似乎在保护谁?很讲义气的一个人。”章记者说。

“义气?现在还不知道他涉黑有多深?咱东海人,谁不知道“夜场大哥”无恶不作啊!他包裨对某些人的义气,那是以无辜百姓的财产、名誉甚至生命为代价的!”文记者气愤地说。

“他遗书上说什么了?”我问。

“从前,我们都在为人民服务,收入、晋级、福利也很公平,我为自己是英雄而自豪!慢慢地,一些人转而为人民币服务,先富起来了。我的心态渐渐崩溃,跟着带我出生入死的师父一起花天酒地了。

耐不住寂寞,守不住廉洁,也就丢失了初心。前不久,我还嘲笑自己警校的老同学迂腐、老实、没本事,现在,当我生命即将终结的时刻,真羡慕他啊!活得堂堂正正的大男人!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我是英雄,谁也不能抢走我的荣誉!这也是多少个漫漫长夜,我唯一的慰藉了。我命由我不由天!别了!我的警服!”

章记者念了一遍他拍摄的遗书。

“他死之前,把警服脱了,整整齐齐叠好,连同好多奖章、奖状一起,放到旁边的长凳上,只穿着衬衣和秋裤走了。”文记者有些难过。

“唉,我提醒过他,别给国徽抹黑,可他不听啊!”我也很难受,毕竟,他也曾保护过人民。

“你是他的囚犯,他怎么肯听你的?其实,也许就是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民,给了执法者太大的公权力,让他们飘了,误以为自己真的是官老爷!”章记者冷笑着说。

“是啊,居然还有教授建议恢复民跪官制度,不知道是不是脑子进水了?在执法的那一刻,你应该随时提醒自己,你也不过是一位普通公民,是老百姓。

你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请用同理心经常告诫自己,当你欺压、冤枉、打骂的人是你的长辈,你的兄弟姐妹,你情何以堪?”

文记者忧郁地总结。

太沉重了……

原来我又经历了两次庭审:第一次是东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我无罪释放;第二次是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涉案相关罪犯的罪名及刑期。

但我不想再浪费笔墨来描写罪犯的丑恶嘴脸,也怕影响了读者的心情。毕竟社会阴暗面是见不得光的,也是令人心情不愉快的。

我们这个时代是最好的黄金时代!1978年以前,我们说了好多年的“超英赶美”,那个时候是空喊口号;1978年后,我们不说了,脚踏实地干。

现在,虽然我们的综合国力已经位列世界前茅,但是,我们还在上坡,我们还在复兴,我们还在奋斗,这就是伟大的现实!

复兴镇出来的我,也不想被几个魑魅魍魉耽误我奋斗的脚步!还有生活,我和清清老婆,我们一家温馨、浪漫、实在的生活!

因此,我决定将两次庭审合并记录下来,请读者原谅我这种不符合审判程序和逻辑的叙述。

正能量高于一切!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主流!

奇怪的是范刚、小杂皮以及钱正义三人在法庭上疯狂叫嚣,要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但是判决后满了10天的上诉期,戛然而止,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害得欧大牙没陪我去首都应诉,顺便看看香山红叶,还直骂仨人软蛋。

欧大牙心不贪,只从钱总那里拿了20万元律师费,本来钱总说好要给300万的。老乡很感动,和欧大牙的律师事务所一次签了10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律师费从10万元涨到了50万元。

好心有好报!这本来只是民间谚语,但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

有时候,来自民间的新闻发言人还是蛮准的!小到酱油降价,汽油上涨;大到外国选举,城市领导换届,准确的概率高达90%!反正,比天气预报准多了。

不久,听王楚涵透露,由于民间媒体的广泛报道,热心市民到市政府去了好几拨请愿的。其中,2年前我救她的那家蓝色忧郁酒吧的胖老板最积极,他不但每次都参加了,还逢人就宣传我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

钱总也在百忙之中主动约见了记者。平时很难见到他的新闻媒体一大拨,那天破天荒的都能荣幸地和他聊了一整天。

当然了,不仅仅是我的案子。钱总还不厌其烦地解答了房价走势、开发商的思路以及部分住宅让利于民等记者关心的问题。

采访结束前,钱总和欧阳律师两只手握在一起,高举过头,微笑着宣誓:“首都会师!”

这张照片,被作为几乎所有媒体的封面不胫而走,迅速传遍了大街小巷和电视画面。

开庭了。

这一天,二审法庭座无虚席。

记者忙着架设摄像机,抢占最好的位置。

关于我的亲朋好友,就不再重复介绍,只是小杂皮一方多了个医院的范副院长,范刚的弟弟。我不知道他来的目的,却只见挑衅和自得的笑。

公诉席上坐着的俊男靓女,竟然都是我认识的。男的是市检察院的王心宇,王楚涵的堂哥;女的是我为舒阿姨翻案时的检察官梅寒。胸前的国徽熠熠生辉。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

开庭前,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的名单,审判长和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又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请问你需要申请回避吗?”法官严肃地询问。

“不需要。”我郑重回答。

“明白你有辩护权利吗?

“明白!”

“本庭审理正式开始!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法官高声宣布。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并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梅寒首先正气凛然地陈述:

“一、程序错误

1、拘留

依照法律规定,刘某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拘留所,然而事实却是在被拘留3天之后才带去拘留所。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无效。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间接证据——审讯录像缺失。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八把匕首每人手持几把?三个人的陈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涂抹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和儿子的诱供。

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有着刑讯逼供、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

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

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他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6、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

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二、证人证言。

1、受害人张某的控诉材料明显缺失,这也创造了古今中外司法界的千古奇迹:既然是猥亵张某,为何她并没有只字控诉被告呢?

在一审中认为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证据不足,判决词中甚至使用了受害人“估计”是因为受到了惊吓和威胁,因此,主观意识不清,不能分辨是非。也就无法亲自写出控诉材料。

“估计”这个词作为一种不确定性的推定,堂而皇之地首次出现在严谨、准确、实事求是的法庭判决中,让我们想起了它的同义词“莫须有”!

2、测谎仪证据的非法性

(1)、本案肯定是由错误测谎结论导致的又一起错案!宏桐区警署在立下军令状一个月后,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为了尽早破案,他们从燕京请来了测谎专家,对嫌疑人进行了心理测试。

本案中对被告刘大军进行测试的所谓测谎专家,就是在不久前曾酿造了轰动全国的荆楚投毒冤案的那位叶许对先生。

(2)、无独有偶,2002年8月31号,合璧市警署从燕京请来的测谎专家,对1998年5月30日夜,中原洵县发生的一起三口灭门血案测试。当地巡捕依据测谎专家作出的结论,将村民马某新抓捕归案,检察局以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诉。

很不幸,这一次的专家还是叶许对;更不幸的是,他又蒙错了。在此案中,叶专家不仅认定马某新是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荒唐地认定另一位患骨质酥松病,连正常生活都要小心翼翼的马某伟也是犯罪嫌疑人。

事实上,几年来在C国因为测谎而导致的冤案不胜枚举,我们看到几乎在每一起重大冤案中都有测谎专家的错误认定。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无一例外的都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

(3)、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发布《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测谎仪证据是非法的,理应排除。

(4)、现在的某些专家已经走到人民的对立面了,用了一些自己都没搞明白的高深术语,就敢在公众面前招摇撞骗,甚至制造连续的冤案。

反倒是我们的律师和部分法官,为了真相和正义,顶着重重压力乃至威胁,充分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还原了事实真相,也让法治得以进步。

在几年里,“马某新故意杀人案”经过合璧市中院的两次无罪判决、合璧市检察局的两次有罪抗诉和中原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裁定。马某新的命运在这场法律的博弈中充满了变数。

今年3月29日,中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中原检察局撤回抗诉,原一审判决生效。被羁押了5年多的马某新被无罪释放。

3、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梅寒停了停,喝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