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规定,卑幼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有时,男女双方相爱私通,也允许成婚。《晋书·贾充传》和《世说新语·惑溺》都记载了西晋时韩寿“偷香”的故事。韩寿貌美,是司空府里的小吏。司空贾充的女儿贾午自见到韩寿后,就爱上了他。韩寿从贾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恋之情,遂约期“逾墙而入”,私会贾午。贾午连皇帝赐给父亲的奇香,也偷偷当作信物赠给了情人。贾充发觉后并未大事声张,而是将女儿正式嫁给了韩寿。这段史实与后世《西厢记》情节颇近,不同的是,《西厢记》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将莺莺嫁给张生,而贾充却成全了这段姻缘。
中国古代,人们以自然定居为主要的居住方式,同一祖先的族人都为同宗,同宗聚居一地。这种聚族而居是符合宗法体系的,也受到统治阶级和儒教伦理的鼓励。孔丘、颜回、孟轲的后裔就是聚族而居的典型。从汉魏到唐朝,各个“右姓大族”的形成与发展,也与他们长期蟠居密切相关。
汉唐时期的封建家族组织主要是按姓氏、门第论高下的世家大族,比较严格地按照嫡长继承制选立宗子(族长)。汉唐以后则不强调这一点,而更多地从地位、财力、才能等方面考虑,选立本族中这几方面最强的官僚地主任族长,因为汉唐以后重新建立的封建家族组织,一般是由官僚地主倡导,然后经过修族谱、置族产、订族规等过程而组成的。
家族的职能有崇祖祭祀、裁定是非、治安自卫、教育、生产、生活互助、经营族产等。每个家族都能闭关自守,又职能齐全,既是族长管理族人的顽固堡垒,也是封建国家统治臣民的中介。
家族的核心是亲属网络。我国古代的礼和法,都以宗法制度为本,重男轻女,以男性为中心,所以亲属以父系宗亲为主。所谓宗亲是指同祖同宗的亲属,包括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嫁来之妇与未嫁之女。宗亲的范围以九族为限,上至四世高祖,下至四世玄孙,加上自身一代,合为九族。亲属中还包括外亲和妻亲。外亲指母系亲属,妻亲指妻系亲属。由于外亲与妻亲居于次要地位,亲属的范围亦较小。
封建社会家庭中,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是家庭成员等级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突出地反映在特权的承袭上,无论荫袭官职还是享受减刑特权,一律按照血统的亲疏来定。血统关系愈疏,地位愈低;血统愈亲,权利愈大,与此相应,义务也愈大,责任愈重。
计量亲属亲疏远近的尺度是亲等。亲等,在我国封建社会以丧服制的差等来表示。亲者、近者,其丧服重,疏者、远者,其丧服轻。重服用粗布做,轻服则用细布做。丧服共分五等,第一等叫斩衰,为三年之服;第二等叫齐衰,为三年至三月之服;第三等叫大功,为九月之服;第四等叫小功,为五月之服;第五等叫缌〔si丝〕服,为三月之服,合称“五服”。此外尚有无服亲,这种亲属不穿丧服,是所谓出五服的远亲。丧服制上,也贯穿着封建宗法等级观念,重男轻女、尊卑贵贱的界限十分明显。
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家族制度,家谱是必不可少的。家谱也叫谱牒,起源很早。在周代,谱牒由史官记载,只有贵族世家才有。周天子的世系叫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叫世本,它决定贵族的等第,也作为通婚择偶的依据。到汉代,除了帝系和官谱外,也有人开始编写宗谱了。魏晋以后,谱牒之学大盛,愈益成为门阀士族用来夸耀自己血统和门第的一门学问。
家谱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族源流;始祖支派;世系;支派行辈;历代考妣(对死去父母的称谓,父为考,母为妣)的名号、事迹、官职、妻妾,以及生了几个儿子等。一代一代地依着直系和支派排列下来。一般的家谱很少记载女儿的事情,因为女儿在家中是没有地位的。
家族是许多个家庭的综合体,靠一种模糊的宗族意识凝聚起来,主要是一个血缘单位,家族以下的家庭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一个共同生活的团体。
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会受到褒扬。著名的有东汉时樊宏、蔡邕三世同居而不分财;北朝后魏李几七世同居共财,家有22房,198口人;南朝武陵文献叔八世同居,东海徐生之、武陵范安祖、李圣伯都是五世同居。唐朝寿张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唐高宗问及九世同居的奥秘时,张公艺连写了一百个“忍”字,可见维持这种居住方式的不易。
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一方面要依赖大土地所有制而存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大土地所有制。分户析产势必导致土地分散转换,削弱家庭的经济力量,所以,能够累世同居的多为达官显贵。在平民百姓中,累世同居的并不多见。
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西汉大儒董仲舒根据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孟子“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学说,发展出一整套封建伦理道德,这就是所谓“三纲五常”。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是提网的总绳;为纲,是居于主要或支配地位的意思。五常,指仁、义、礼、智、信,用来配合三纲。“三纲五常”思想把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与君臣的尊卑、隶属关系同列,目的在于建立从封建朝廷到每个家庭的封建秩序,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与此同时,孔门后学依托孔子所作的《孝经》也开始流传。“孝”作为封建伦理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核心内容,被奉为天经、地义、民行之本,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再加上汉代已初具规模的封建法律也竭力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每个家庭在调节夫妻、父子、兄弟、婆媳诸关系时,就都受到了封建纲常思想的极大束缚。
父子关系
《礼记·礼运》篇说:“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ti替〕。”父慈子孝,是处理家庭中父母子女间关系的准则,也是父母子女间相互的道德义务。可是在封建社会里,父慈向来提得很少,片面强调的是子孝。
孝的观念大约从父权制的个体家庭出现以后就开始了,在《诗经》里,已有不少关于孝的记载,先秦诸子中,如孔、孟就有不少关于行孝的言论。到秦代,秦律继承先秦“惩治不孝”的传统,专有惩罚不孝的规定。出土秦简记载一案例:某里士伍甲控告子不孝,要求官府将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并流放川境边远县,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官府按甲所告,将丙断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另一案例是父告亲生子不孝,请处子死刑。官府即派令史前去捉拿该子归案(同上)。到了汉代,在三纲五常学说影响下,《孝经》被列为七经之一,统治者还提倡“以孝治天下”,自此,孝开始被摆到一个极为特殊的地位。
孝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协调家庭和社会的人伦关系是有价值的,作为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直到今天,仍是需要继承、发扬的。可是统治阶级特别注重孝道,显然是为了达到“移孝于君”的目的,把孝道作为忠君的垫脚石,是为了培养处家行孝,出仕尽忠,百依百顺,俯首帖耳,有浓厚奴性心理的人。
孝包括哪些内容呢?《孝经·纪孝行》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为人子的不仅要竭尽全力奉养父母,按照一整套礼仪敬重父母,而且一言一行要按照父亲的意愿去做,孔子就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汉文帝生疮,叫太子吸脓,太子虽然吸了,但面有难色,文帝就认为他不孝。
统治阶级提倡的“孝”,不仅要无违双亲,还要能想一切办法去升官发财,以光耀门庭,显扬父母的名声。《孝经·开宗明义》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汉代范宣八岁时挑野菜,弄破了手指,便大哭起来,人们问他是否太痛了?他说,是因为受之于父母的身体发肤受到了伤害,所以才大哭。范宣因而成为著名的孝子,以后举孝廉,做了大官。行孝为官的事,在汉代很盛行,行孝可以由地方上荐举做“孝廉”,被举为孝廉者往往可以被任命为“郎”(官名),这样孝就成了求仕的一条途径,孝子也就大量涌现了。王莽父亲早死,未能封侯,他就极力奉承伯父王凤、王根。王凤病重时,王莽整日守在床边侍奉汤药,自己先尝过再给伯父喝,如此,他一个月间不脱衣服,晚间睡在地上。王莽因此取得了伯父的欢心,被推荐封了侯,还得到了孝的名声。
孝道还讲究为父母复仇,替亲代刑。汉代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将施以肉刑,他的女儿缇萦怕伤害父亲身体,就向官府求情,情愿自己去做官家奴婢,为父亲赎罪,汉文帝知道后,很受感动,就赦免了淳于意。当然,在所有孝道中,以“有后”为对父母最大的孝敬,如果不生男性后代,就等于断了香火,妻子当然是犯了“七出”之条,或者,丈夫以纳妾来弥补“不孝”之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对刑律的渗透,孝道进一步成为当时家庭关系的准则。魏律曾规定禁止子孙分家异财,以使后辈在家中尽孝道。晋律强调叙尊卑,明仁义,规定“卑与尊斗皆为贼。”(《晋书·刑法志》)
行孝可以升官封侯,反过来,倘若担了“不孝”的恶名,后果就极其严重了。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谋反,太子爽向朝廷告发,不仅无功,反而落一个不孝“弃市”的下场。魏晋南北朝,“不孝”为“重罪十条”之八,举凡诅骂祖父母或父母,对祖父母或父母供养有缺,父母去世匿不举哀或服丧期间嫁娶等都在不孝之列。魏律并把子孝推及继母,继母死,义子也要如同亲母一样为之服丧三年。晋袭魏律。东晋初,淮南郡中正王式因继母死后只服丧一年,被劾为“亏损名教”,不但遭免官,还“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晋书·卞壶传》),再也不能做官。唐时,“不孝”与“恶逆”、“不睦”、“不义”、“内乱”一起,作为破坏封建伦常关系而列入唐律“十恶”,受到严厉惩罚。由上可见,封建统治阶级提倡“孝”,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性,尤其是父权家长制的关系,从而达到其维护和稳定封建政权统治的作用。
国家对孝既然提到如此高的地步,那么,家长、父亲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就可想而知了。唐律规定,家长拥有教育惩诫子女的各项权力,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予以惩诫,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治罪。唐律还强调“子为父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唐律疏议》)。关于家庭中的财产,则规定应由家长支配,“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同上)。以上这些规定是“父为子纲”在封建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兄弟关系
兄良(仁)弟悌,是处理家庭中兄弟姊妹关系的准则。兄仁,指兄长对弟弟仁厚;弟悌,指弟弟尊敬兄长。与父慈子孝重点在“孝”一样,兄仁弟悌,重点也在于悌,所以,悌又被引申为遵从长上的意思。孝悌连称,被作为万善的根本。悌在《孝经》中,也被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教民礼顺,莫善于悌”,要使社会每个成员彬彬有礼,谦恭谨顺,就非讲悌道不可。为兄的要使诸弟顺从,就必须亲仁宽厚,尽友爱之道,对弟弟来说,最重要的是怎样遵从兄长的意志,无条件地接受兄长的指派,尽力完成他嘱托的事情。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兄弟不睦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有人分析了兄弟间矛盾的起因,认为主要由财产问题引起,所以封建伦理要求“兄弟不争财”。兄弟间对于家产互相谦让的行为被统治者大加提倡,东汉“孔融让梨”的故事也就成了讲究悌道最典型的范例之一。
悌道在封建统治者的强调下,与“孝”一样,也被蒙上了一层迷雾,有时被扭曲发展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还有的人则故意制造假象,以博得“兄仁弟悌”的名声。东汉人许武,自己当了官,为了使两个弟弟也当官,就故意把家产的大部分据为己有,两个弟弟不敢讲话。这样,他两个弟弟因不争家产,而得了孝悌之名,因而被举为孝廉。此时,许武公布了自己当年私藏的公平分家的文书,说是为了使弟弟成名才这样做的。由于许武为了弟弟,宁愿承担独占家产的恶名,也受到了赞扬,于是一门三孝廉。
夫妻关系
早在《易经》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就被讲得很明确了:男女是人类最基本的两大类别。因男女,而有了夫妻,就组成了家庭,然后才有了亲子关系、兄弟关系。众多的家庭,众多的父母子孙构成一个社会,就有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出现了等级制度,礼仪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自然延伸,家庭始于夫妻结合,所以,统治者就通过礼法来稳定夫妻关系,这种稳定的基础是把妻子变成丈夫的附属物,使妻子对丈夫绝对服从,宽容忍让。自从汉代明确了“夫为妻纲”之后,这种男尊女卑的倾向更为明显,作为夫妻关系核心的“男外女内”更是被反复强调,唯恐乱了夫妻之伦。
男外女内,主要指“女治内,男主外”,是男女的分工原则。男主外,意味着男子在外建功立业,或从事生产;女治内,意味着操持家务,包括侍奉舅姑、丈夫,养育子女、勤于女红等。东汉人孟光与梁鸿结婚后,就盘起发髻,穿着布衣,操持起家务事,梁鸿一见大喜道:“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后汉书·独行列传》)。这句话代表了丈夫们对妻子价值行为准则的评判。
男外女内的另一层含义是指男女有着不同的生活范围,有男女之防的意思。《曲礼》规定,在一家之中,共同生活的男女也不能随便坐在一起,不能将衣服挂在同一衣架上,不能使用同一条巾帕和梳子,不能手接手地递东西,叔嫂之间不答话,姑娘或姊妹出嫁后回到娘家,兄弟不得与之同席而坐、同器而食。这样,一道中门就可以将妇女囚禁在一个狭小的天地里。
汉唐时代,还出现了不少针对妇女的专门读物,对周礼的有关规定作了充分发挥,如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班昭的《女诫》、唐代宋若莘的《女论语》等,都对妻子应遵从的妇德作了详尽的说明。
汉代人还对“夫妇”或“夫妻”称谓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注释。“夫”指扶持,是可以依仗的人,“妇”的意思则是屈服顺从。《白虎通义·释姓名章》明确指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妻则被解释成另一个谐音“齐”,所谓“妻与夫齐,与夫齐体”。但这并非说妻子在地位上与丈夫平等,而是要求“贞齐与夫”,“从一而择”;“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实际“义同卑幼”,夫尊妻卑,在法律上同罪异罚:夫殴伤妻者,减凡人罪二等。而妻殴夫,要徒一年,殴伤重者,加凡人罪三等。妾地位低于妻,所以,夫殴妾折伤以上,又减二等,且减凡人罪四等,不折伤者无罪;而妾殴夫,则又加妻殴夫一等,即加凡人罪四等,相差更为悬殊。(《唐律疏议》)
透过上述这类以音释义的表象,比照法律于夫、于妻量刑的宽严,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汉唐时代夫妻间不平等的地位与男尊女卑的倾向。
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最集中地体现在主要由丈夫独断专行的“出妻”制上。在汉代,西周礼制中的“七弃”被法律固定了下来。“七弃”即“七出”,妻子如果犯了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盗窃中的任何一项,丈夫就有权将她休弃。夫妻离异,一般要去当地官府履行一定手续。
到唐代,唐律在沿袭了汉代以来“七出”制度的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妻”的原则。即曾和丈夫共同主持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贫困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去,妻子没有归处的不能去。妻子如果属于三不去的情况,丈夫仍然坚持出妻,要依法判罪。
唐代还有“义绝”的制度。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一经官府判决,就要强制离婚。
唐律中还有关于“和离”的规定。这是一项通过协议允许夫妻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唐《户婚律》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敦煌发现的《放妻书》中,对“和离”的必要性说得很明白:“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像这样“猫鼠同窠,安能得久?”还不如“勒手书,千万永别”。
从秦汉到唐朝,虽然纲常思想、男尊女卑观念都已形成系统,但与封建夫权思想浸透到各个角落的宋代以后社会还有所不同。当时,这些封建思想并没有完全深入社会,而且,还受到了来自正面的有力挑战,汉唐的一些进步思想家曾公开提出女子与男子“同类”、“钧体”等朴素的民主平等思想。所以,在家庭中,在夫妻关系之间,还有着进步、自由、开放的一面。在汉代,女子和男子一起宴饮是寻常之事。西汉初,高祖刘邦回到自己故乡,置酒沛宫,沛地的男子和女子都“乐饮极欢”(《汉书·高帝纪》)。三国时代的曹丕,常邀集王粲、刘桢、徐干等一批文友在府中饮宴,酒酣耳热之际,曹丕特地让他的夫人甄氏出来和文友们相见。在现存的东汉魏晋宴乐歌舞画像砖上,常可见到男女杂坐、宴饮观舞的场面。
汉魏两晋时期,还有一些夫妻恩爱的佳话流传。张敞是西汉宣帝时的京兆尹,和妻子感情很好,为了把妻子打扮得漂亮些,他常在闺房中给她画眉。这个闺中新闻被侍女传了出去,有人就觉得张敞的举动轻浮,报告了皇帝。宣帝就将张敞召来,问他是否有这样的事。张敞回答得很巧妙:“在闺房之中,夫妻的乐趣还有比画眉更妙的哩!”宣帝倒也开明,并没有责怪他。后来张敞还当上了丞相。类似的佳话晋代也有。司徒王戎的妻子很爱丈夫,丈夫每天出门和回家,她都要亲他一下。王戎说:妇人亲丈夫的脸,礼节上是不敬,以后不要这样了。妻子回答道:“亲卿爱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谁复卿卿。”意为:因为爱你,所以亲你;我如不亲,谁来亲你?以上两则故事说明,那时的人们对闺房中夫妻恩爱持有两种态度,赞成欣赏者有之,指责反对者也有之。不过,从故事能传为千秋佳话来看,反对者也就是极少的礼教木僵人吧。
婆媳关系
女子一旦出嫁,脱离了父家,加入夫家以后,就不仅是丈夫的妻子,而且成了夫家合家的媳妇,所以直至今日,北方民间还将某人的妻子称作“某家媳妇儿”。在与丈夫的亲属发生的一定亲属关系中,与公婆的关系是最主要的。恭谨事奉是妇职,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亏妇道,为“七出”条件之一。
媳妇必须带着“如事父母”的心情,把做女儿时所受的家教、所学的礼节,搬到夫家应用。媳妇在侍候丈夫饮食起居之外,对公婆的日常生活,也在照料之列。由于男女内外之别,媳妇在家,接触和服侍时间最多的长辈就是婆婆。在婆婆的监督下,能以无限耐心侍奉婆婆的便是“贤妇”,若稍有违抗,或者仅是行动言论不合公婆心意,就会被公婆赶出家门,即使夫妻间有着融洽的感情,也会被公婆强行拆散。休掉不合父母心意的妻子,丈夫就会被称为“孝子”,事实上,儿子想要不执行父母的意志,也是不可能的。
汉代叙事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丈夫焦仲卿恩恩爱爱,操持家务也勤勤勉勉,“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可是三天织五匹布,婆婆还嫌她织得慢,左看不顺眼,右看不顺眼,说“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硬逼着儿子将刘兰芝休回了娘家,最终酿成了一对恩爱夫妻相约双双自尽的人间悲剧。
继承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秦汉以来封建社会承袭商周奴隶社会的宗祧嫡长子继承制,而妇女则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秦代在皇位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史官、卜巫一类带有专业性质职官的职位,也准许由他们的子弟承袭,还规定以军功获得爵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爵位可由他们的子弟来继承。汉代,封建继承关系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法律规定由嫡长子继承爵位,非以嫡长子继承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汉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年),营平壮侯的嗣侯赵岑“坐父钦诈以长安女子王君侠子为嗣”,结果受到免除2944户的惩罚(《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西晋武帝泰始十年(公元274年)还下诏书:“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晋书·武帝纪》)。
唐律也规定严格实行宗祧嫡长子继承制,其原则是:“立嫡长,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为‘违法’,合徒一年”。“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唐律明文规定的宗祧继承顺序是:“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绝户”。可见宗祧继承只限男系直系卑亲属。如果无直系卑亲属,则应立嗣。立嗣的原则是禁止异姓乱宗,而应“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如果收养非同宗男为养子,要徒一年,那个将儿子送与异姓收养的人,也要受到“笞五十”的惩罚。唐律还禁止良人收养贱民的男孩为养子,违者,徒一年半或杖一百不等,并“各还正之”(均见《唐律疏议》)。
唐代的爵位继承与宗祧嫡长子继承制同:“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同上)。继承的顺序也完全相同。
在财产继承上,唐律的原则一般是诸子平分:“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同上)。还规定,在家中无子孙男人的情况下,女子即使已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