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于周代,延续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聘娶婚,是为封建礼法承认的唯一的婚姻成立方式。然而,古籍记载和考古发掘出来的成果都证实,在聘娶婚流行以前,掠夺婚、买卖婚和交换婚曾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流行过的几种婚姻成立方式。
这是指在未得到女方本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下,男子凭借武力抢夺女子为妻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中国古代的掠夺婚大约在父系社会确立前后即已出现,进入奴隶社会后,仍流行了一段时间。周代的卜筮〔shi是〕之书《易经》中曾这样描写:
“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非)寇婚媾。”意为听到踏踏的马蹄声,女子啜泣不止,再一细昕,原来不是强寇,而是前来抢亲的人马。寇婚同称,表明了掠夺婚的存在。抢婚,以天色晦暗的黄昏时候为佳。其时,暮色苍茫,正是进行突袭和掠夺的大好时机,所以,婚姻一词最早写作“昏因”、“昏姻”;此外,甲骨文中的“娶”,写作“”,是一只手举着大斧,对着屈膝女子,表明娶只不过是武力相逼罢了。“娶”字的字形、字义的演变,也说明了掠夺婚确是人类早期婚姻发展阶段中曾广泛流行过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
买卖婚是与生产力得到发展后,私有财产有了积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有了私有财产,男子们骑马执弓,公然前去抢亲的情形逐渐消失,买卖婚随之而兴起了。买卖婚是一种将女子当作货品,用其它货物来换取她作为妻妾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
我国奴隶社会中确实存在过买卖婚,也可以从“妃”与“帑〔nu奴〕”这两个字的字义上得到证实。
“妃”,是当时社会中对男子配偶的称谓。《说文解字》对“妃”字的解释是“匹也”,而匹又可代指“帛匹”,帛匹正是货物的一种。一字二义,说明物与妻之间紧密的联系。以物易妻,或以女易物,这就是买卖婚的特点。古人还常以“帑”来称妻子。《左传·文公六年》载:“贾季奔狄,宣子使臾骈送其帑。”《疏》文对此处“帑”字的解释是“妻子也”。而“帑”〔tang倘〕的原义是“金币所藏也”(《说文解字》)。由原义到引申义,其间的媒介正是“视妻子为货物”这个事实。
买卖婚是我国婚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后来的聘娶婚则是由它发生演变而来。所谓聘则为妻,买则为妾的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而且事实上,买卖婚与聘娶婚相互渗透,很难区分,它的劣性残余——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在中国大地上曾统治了数千年之久,至今仍未完全绝迹。
交换婚是双方父母各以女儿交换为儿媳,或者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换为妻子。交换婚的兴起也是以私有制的形成为前提的,只有将女子视为私有财物,才谈得上交换。古代典籍中常以“婚媾”二字连用,也是我国古代交换婚所存的遗迹。《说文解字》称“媾”为“重婚”,清代学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讲得更为透彻:“重婚者,重叠交互为婚也。”周代尚未开国时,姬、姜二姓世代联姻,可能就是古老氏族外婚制交换婚的延续。
进入周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的分化,社会上贫富之间的鸿沟逐渐加深了。社会上一度盛行过的买卖婚与交换婚已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对婚姻成立方式的不同需求了:富有的奴隶主家庭的子女,光以财货的多寡来论婚嫁已不符合他们的身份和地位,交换婚对他们的局限又过大;赤贫的奴隶本来就只是由主人指配成婚;平民家庭也由于境况不一,子女多寡,面临着诸多择偶障碍。社会的发展,礼治的需要,都迫切要求奴隶主贵族用一定的制度来管束人们的婚姻大事,于是,聘娶婚制这一绵延中国历史达数千年的最重要的婚姻成立方式应运而生了。
聘娶婚,简而言之,是男子以聘的程序娶妻,女子按聘的方式出嫁。聘娶婚的最重要的特征,即通常谓之的“父母之命,媒妁〔shuo硕〕之言”。
媒妁,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谓斟酌谋合二姓之好的意思。媒妁的作用,在《礼记·曲礼》中是这样说的:“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清,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在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更对媒妁的作用作了十分形象的描述。《卫风·氓》篇写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意思是一个小伙子兴冲冲抱着布匹去换丝,实际上是有事要和我商量。送你过淇水,直到顿丘不忍回。不是我故意拖延,而是你没找到好媒人,请你别生我的气,到凉秋季节再订婚期。这首诗表明,在聘娶婚制度下,即使青年男女私下相爱,难分难离,但若要正式结婚,还是非得有媒人在中间牵线、撮合不可。
在《诗经》中,还有好几首诗以砍树必须有斧作喻,表明娶妻一定要靠媒人。如《豳风·伐柯》就说:“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齐风·南山》写道:“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从此,做媒缔婚就被称为“伐柯”、“作伐”或“执柯”,媒人又被称为“伐柯人”。
在聘娶婚中,媒人固然重要而不可或缺,但根本上还是要有“父母之命”。所谓包办婚姻,指的主要是父母的垄断。这一点,在《诗经》中也有深刻、形象的反映:人们以种植大麻必先深耕细作来比喻娶妻必须首先征得父母的同意。《诗经·齐风·南山》写道:“蓺〔yi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没有父母的同意,甚至与意中人相会也很困难。《诗经·郑风·将仲子》中就描写了一个少女由于畏父母、畏诸兄、畏人言而不敢与意中人相爱的痛苦心情:“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意思是:仲子仲子我求求你,可不要跨进里墙来,也不要踩断杞树杈,我岂是疼爱杞树枝?我是惧怕父母亲。仲子仲子我想你,可爹妈说话也可怕呀。这首诗深切地揭示了“父母之命”的严酷性。
从西周开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意识已深深地浸渍于人们的灵魂深处,不经过父母同意,不通过媒人的说合,这个婚姻就是不合法的,也是违背伦理道德的。春秋时,鲁桓公未通过媒人介绍到齐成婚,就被后人讥为“非礼也”,“丑恶极矣”。齐湣王遇害,其子法章变名姓,当了敫〔jiao缴〕太史家的家佣。太史女与法章私通,在法章成了齐襄王后,她当上了王后。尽管如此,敫太史仍耿耿于怀,指责其女不通过媒妁自嫁是“非吾种也,污吾世,终身不睹”(《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所以,到战国时代,孟子总结性地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在周代,国家还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这就是地官媒氏。《周礼》中,就有关于媒官职责的规定:“媒氏,掌万民之判。”判,是“半”的意思,媒氏主合其半,让男女双方合起来成为夫妇。《周礼》并且规定了媒氏行使职责的范围是:
(1)根据出生文书,催促年满30岁的男子和年满20岁的女子成婚;
(2)仲春佳月,组织男女婚嫁;
(3)掌握聘礼的数量;
(4)禁止不合礼制的冥配等。
媒氏的官制,春秋之后,逐渐湮没而无所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