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正式确立之前,曾经历了原始群婚、血族群婚、亚血族婚、对偶婚等多种形态。
原始群婚,是指在原始人群中,其婚姻关系完全受生理需求与感情共鸣的支配,处于“男女杂游,不媒不娉”的原始状态。其性生活极为自由,甚至包括亲(父母)子(子女)间的性关系。这种状况大约一直延续到公元前18000年的旧石器时代后期。
血族群婚,是一种受到年龄等级限制的杂交婚。这种形态虽然禁止亲子通婚,排除了祖辈与子孙的婚姻关系,但仍保留着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这一时期约在新石器时代初期,距今约10000年。
亚血族婚,排除了自身兄弟姐妹为配偶,而在不同氏族(姓)的兄弟或姊妹之间互相通婚。这是进入母系氏族社会后实行的,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氏族外婚制,约相当于距今5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
对偶婚产生在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代。这种婚制通常一男一女结为配偶,但两性的结合并不巩固。往往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女子中有一主妻,一个女子在众多男子中有一主夫。其中女子处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计算。对偶婚是介于群婚与一夫一妻制之间的一种过渡性婚姻形态。随着父系氏族社会的逐渐确立,男子逐步居于支配地位,不仅控制了氏族社会的一切特权,而且也控制着自己的妻子和子女。这就打破了母系社会的婚姻秩序,实现了由从妻居到从夫居的过渡,一夫一妻制便产生了。
一夫一妻制是自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实行,并延续至今的个体婚姻制度。这时女子离开自己氏族嫁到男方,从夫居住,所生子女改由父系计算世系。夫妻死后也可以在同一氏族墓地合葬,这一点可从出土的父系氏族社会时期大量的男女合葬墓得到证实。进入阶级社会之后,随着文明进化程度的加快,一夫一妻制日益巩固。在个体小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具有排他性的巩固结合,并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夫妻关系若不融洽,需要离婚,也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民族都普遍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