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申诉质询

刘纬仅略施小计,就把四大家族逼入了绝境,出手稳、准、狠,可谓直击要害!

这场博弈,虽然表面看来,刘纬赢得波澜不惊,稳操胜券,可实际上也挺悬的,要是没有此番下西洋所带回来的黄金,刘纬想让国企和官办企业重启民生产业模块,谈何容易?没有启动资金呐!

另外,四大家族也是自掘坟墓,主动“帮”了刘纬一个大忙,要不是他们罢市,导致股票和期货市场暴跌,投资者纷纷转手抢购黄金,刘纬也无法把那么多黄金立即变现,没有活钱,也白搭!

总之,刘纬有如神助,轻而易举便把四大家族收拾得体无完肤,更令人感到尴尬和无语的是,他们最后的希望,居然只能寄托在自己曾经极力反对的《反垄断法》身上了!

换言之,这部被他们形容为“恶法”的法律,到最后,居然还成了四大家族的救命稻草,可真是黑色幽默,造化弄人!

那么,刘纬以国企和官办企业,忽然抢占市场的举动,到底有没有违犯《反垄断法》呢?一场争论,在所难免!

四大家族不肯就此罢休,转手就向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户部工商司,提出举报和仲裁,请求严厉查办!

可结果呢,户部工商司经过调查以后,认为此举并不违法,驳回了四大家族的仲裁申请!

可能有人会说,四大家族简直就是蠢货,国企和官办企业,本来与内阁政府就是一伙的,你向他们举报,能向着你才怪!

这话倒也没错!但在这件事上,户部工商司也不敢不依法办事,并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毕竟他们处理不当,可就涉嫌渎职犯罪了,哪敢偏心?

四大家族呢,也并不愚蠢,因为按照法理,有异议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或申诉,等到出了结果以后,不服,可以再向其他有关部门,提起抗诉!

这才是正常的流程,无规矩不成方圆嘛,要是屁大点事,都能越级上告,甚至直接跑去告御状,岂不乱套了吗?只有按照流程来,依法办事才行!

果然,户部工商司的仲裁结果一出,四大家族就向内阁提起了抗诉,内阁驳回了他们的诉求,维持仲裁结果,四大家族接着便向督察院和议会同时提交了质询案!

我们说过,督察院是负责纠察不法,议会是负责监督行政!

四大家族同时向两个部院提出质询案,就说明,他们一方面要求议会针对户部工商司的仲裁结果,进行质询;另一方面,他们要求督察院对户部和内阁的官员,是否涉嫌渎职坏法,以权谋私,进行刑事质询和调查!

这就意味着,四大家族欲图一箭双雕,既想颠覆户部工商司的仲裁结果,也把矛头直接指向了荀彧的内阁政府,即便他们的作为,最终判定并不违法,议会也有可能提出弹劾案罢免丞相,要求内阁政府集体辞职!

换言之,四大家族既是冲着事去的,也是冲着人去的,不仅要挽回局面,还要顺便把荀彧这老家伙赶下台,全盘否定本届内阁政府的执政成效!

当然,他们明面上是冲荀彧去的,暗地里还不是冲着刘纬去的?四大家族心如明镜,知道自己撼动不了刘纬的地位,但能搞垮荀彧,就等于打了刘纬的脸,甚至可能否定了刘纬一直以来,所推行的民主制度!

但是,四大家族就没想想,你要否定的民主制度,恰恰正是你现在能上蹿下跳,欲图力挽狂澜的基础和条件,倘若没有这种制度,恢复了君主独裁,刘纬一句话就能把你们剥得干干净净,还能容你们如此闹翻天?

有的人啊,就是如此!他们只能看到事物不利于自己的一面,却看不到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只要不顺心意就是全盘否定,却没有意识到,你现在所依靠的,就是那些你曾经看着不顺眼的,否则,你连否定的机会都没有!

汉国现在的民主权力,是刘纬带来的,四大家族呢,享受着民主政治的权力,却极力去否定刘纬,否定民主,岂不是逐末忘本,吃水忘源?

那么,督察院和议会,对于四大家族提起的质询案,是何态度?

御史大夫张松,对此十分重视,立即派人着手调查,不出意外,结论是以荀彧为首的内阁政府,以及户部工商司相关人员,并无违法渎职之情,更无徇私枉法之举,最终驳回上诉,不予立案!

督察院一出手,可就是涉及到刑律,讲究的就是证据过硬!现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荀彧他们有违法犯罪之嫌,当然不予立案,至于他们的仲裁结果,是否正确,就不是督察院能管的范围了,需要议会监督!

如今,议会的立法权在众议院,监督权在参议院,因此,四大家族也是直接向参议院提起了质询案,要求他们否定和撤销内阁政府的仲裁结果!

一旦参议院表决通过了这个质询案,户部工商司的仲裁结果,就会被视为无效,那么他们就必须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仲裁!

倘若结果还是和之前一样,就等于政府不顾议会的反对,执意为之,那么议会便会履行监督权,对内阁政府是否称职,提出质询,如果最终结论,认为荀彧等人不是合格的执政者,便会提出罢免案,弹劾内阁政府,赶他们下台!

也就是说,这件事是一步步逐渐升级的,可不是一个小小的仲裁结果遭到质疑,内阁政府就要被议会全盘否定,踉跄下台!..

那么现在,四大家族的最后希望,便寄托在参议院认为这个仲裁结果是否合理合法,所依据的,就是刚刚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既然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就好,又有什么可争论的呢?

参议院争论的焦点有四!其一,经营者主体,是否合法;其二,开业酬宾,是否属于合法理由;其三,低价销售商品,是否可以界定为倾销行为;其四,内阁政府是否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嫌疑!

一时间,参议院内部,也发生了严重分歧,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论不休,吵了个面红耳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