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名家之起源
(二)论法家之起源
(三)论阴阳家之起源
(四)论道家学说所受隐士人生态度之影响
(五)论刘歆诸子出于王官之说
在《原儒墨》一文中,我说:“道家之学即出于隐士,已详于余之《中国哲学史》中。此外阴阳家者流,出于方士;名家者流,出于辩士;法家者流,出于方术之士;当别论之。”本篇即继续《原儒墨》讨论此诸家所自出。读本篇者须先看《原儒墨》。
一 【论名家之起源】
在《原儒墨》一文中,我说:“名家者流,出于辩士。”依现在我的意见,辩士一名,虽为先秦书中所常见,但似指一般“能说会道”之人,而非社会上确有一种人,称为辩士。名家者流,盖出于讼师。
《左传》谓:“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争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昭公六年)又谓:晋人“铸刑鼎,著范宣子所谓刑书焉”。孔子批评此事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昭公二十九年)春秋之末,各国逐渐公布法律。自守旧底人之观点观之,则若有公布之法律条文,则人民必就其条文,“咬文嚼字”,以求获得利于其自己之解释。此所谓“民在鼎矣”;所谓“以争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叔向、孔子所虑,果然并不为过,与子产同时,即有一专门巧释法律之专家,即邓析。《吕氏春秋》谓:“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是可不可无辨也。”(《审应览·离谓》)所谓县书、致书、倚书之确切意义,虽不可甚解,但此段大意,乃谓邓析对于子产之法令,常予以形式底解释;于是仅在形式上遵守法令,而作与法令实际违反之事。《吕氏春秋》又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审应览·离谓》)(《左传》谓:“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定公九年)。与此所说不合。不过在当时人之眼光中,邓析总不是个好人。所以《左传》谓:“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定公九年)。依《左传》,邓析亦是一个研究刑法之人。他于子产所颁布刑书之外,另拟有一部刑法草案,即此所谓竹刑。)据此则邓析之所长,即对于法律条文,“咬文嚼字”为利于其所欲使胜之讼者之解释。所以他能“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他有此本领,自然“民之献长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了。
据此则邓析为一讼师甚明。《荀子·非十二子篇》云:“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荀子·不苟篇》亦曰:“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吕氏春秋》于《离谓》、《淫辞》二篇中,述当时之诡辩,举邓析并及公孙龙。《庄子·天下篇》述辩者之说,举惠施及公孙龙。可见在当时人之心目中,此三人乃一派也。
《吕氏春秋》谓:“惠子为魏惠王制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审应览·不屈》)据此则惠施亦法律家也。《战国策》引苏秦曰:“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也已。”(《赵策》)说者谓刑即形字,刑名即形名。此固可通。但亦或因持白马非马一类之辩者,先为讼师,故有刑名之家之称。此所谓刑名,正如后世所谓刑名之义。此点诚不敢执定。但韩非云:“坚白无厚之词章,而宪令之法息。”(《韩非子·问辩》)据此则坚白无厚之辩,其原来底实际底用处,乃为对于法律条文,“咬文嚼字”,作为种种解释,以为为此辩者自身之利益,如上述邓析之所为。《吕氏春秋》云:“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士容论·上农》)此言虽未明指邓析之徒,而邓析之徒之所为,实此类也。
《庄子》中所说,辩者之所长,在当时人之心目中,正为“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庄子·天地篇》云:“有人治道若相放。可不可,然不然。辩者有言曰:‘离坚白,若县寓。’”又《秋水篇》引公孙龙云:“龙少学先王之道,长而明仁义之行,合同异,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辩者以此得名。其“然不然,可不可”之原来底实际底用处,似在关于法律讼狱之事方面,如上文所说。
上文谓坚白无厚之辩,其原来底实际底用处,乃为对于法律条文“咬文嚼字”,作为种种解释,以为为此辩者自身之利益。法律条文之可以有种种解释,其一原因即吾人言语文字之可有歧义。言语文字可有歧义,《吕氏春秋》亦曾举例明之。《吕氏春秋》云:“荆柱国庄伯,令其父视日(原作曰,依孙锵鸣校改),曰:(原作日,依孙校改)在天。视其奚如,曰:正圆。视其时,曰:(原作日,依陈昌齐校改)当今。令谒者驾,曰:无马。令涓人取冠,曰:进上。问马齿,曰:齿十二与牙三十。”(《审应览·淫辞》)此段有数答不可解,但其大意乃以说明言语文字中之歧义。令人视日,乃欲知时之早暮,而答曰日在天。问马齿乃欲知马之年龄,而答曰齿十二与牙三十。此因问中之文字有歧义,故所得之答非所问。《吕氏春秋》又谓:“齐人有事人者,所事有难而弗死也。遇故人于涂,故人曰:‘固不死乎?’曰:‘然。凡事以为利也;死不利,故不死。’故人曰:‘子尚可以见人乎?’对曰:‘子以死为顾可以见人乎?’”(《审应览·离谓》)此故人说:“你还可以见人吗?”此所谓“见人”,乃社会底意义。此齐人说:“我若死了,更不能见人。”此所谓“见人”,乃生理底意义。此利用“见人”之歧义以为辩也。一句有歧义之话,若将其中之歧义分析,则一句话可有许多意义。辩者随所好而取之,则其所取者,大可非说者之意。
分析语言文字之结果,则见不独有歧义之名词,可利用其歧义,以为辩论,即无歧义之名词,亦可有不同底解释。《吕氏春秋》述一辩论云:“齐晋相与战。平阿之余子,亡戟得矛,却而去不自快。谓路之人曰:‘亡戟得矛,可以归乎?’路之人曰:‘戟亦兵也,矛亦兵也。亡兵得兵,何为不可以归?’去行,心犹不自快。遇高唐之孤叔无孙,当其马前曰:‘今者战亡戟得矛,可以归乎?’叔无孙曰:‘矛非戟也,戟非矛也。亡戟得矛,岂亢责也哉?’平阿之余子曰:‘嘻!’遂反战。趋尚及之,遂战而死。”(《离俗览》)在此问答中,路之人所与戟矛之解释,乃外延底。以为戟属于兵器之类,矛亦属于兵器之类,戟与矛同为兵。而叔无孙所与戟矛之解释,则为内涵底。依此解释,则戟只为戟,矛只为矛,其间无可以相通者。故即无歧义之名词,亦可有不同底解释。如辩者随所好而取之,则其所取者,亦可大非说者之意。《吕氏春秋》云:“夫辞者意之表也。鉴其表而弃其意,悖。”(《审应览·离谓》)有许多诡辩,都是“鉴其表而弃其意”。司马谈曰:“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史记·太史公自序》)正“鉴其表而弃其意”之谓。名家者流,如惠施、公孙龙之说,虽自有其立足点,固未可以此非之;然其所予时人之印象,则固如此也。
“戟亦兵也,矛亦兵也”,戟与矛同属于兵之类。若就此为更进一步之论,则可曰:“戟亦矛也,矛亦戟也。”惠施一派之名家,即为此论者。如《庄子·天下篇》所述辩者之论:“犬可以为羊”、“白狗黑”,皆此类之辩论。
“矛非戟也,戟非矛也。”戟只为戟,矛只为矛。就此为更进一步之论,则可曰:“戟非兵,矛非兵。”公孙龙以为白马非马,正此类之辩论。在上述之辩论中,叔无孙本来所予矛戟之意义,或不必为内涵底。路之人及叔无孙所说矛戟之意义,或均为外延底。此二人所说,合而观之,或可作为惠施“万物毕同毕异”之说之例。但在“白马非马”之命题中,白马及马之意义,必为内涵底。此命题与普通所说“白马是马”之命题,俱可通者,即因在“白马是马”之命题中,白马及马之意义,为外延底。此白马及马与彼白马及马,意义不同,故不相冲突也。“白马非马”之辩论,并不始于公孙龙,如上所引《战国策》,苏秦已引“白马非马”之说。又韩非子谓“儿说,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也,服齐稷下之辩者”。(《外储说》左上)此亦在当时持白马非马之说者也。
惠施公孙龙俱为哲学大家,但利用文字之歧义,以为辩论者,其结果只为诡辩,不能为哲学。但其能引起人对于言语文字分析之兴趣,则颇足注意也。
二 【论法家之起源】
法家者流,出于法术之士。在战国之时,国家之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之组织,日益复杂。昔日管理政治之方法,已不适用。于是有人创为管理政治之新方法,以辅当时君主整理国政而为其参谋。此等新政治专家,即所谓法术之士。韩非尝论法术之士在当时政治上所处之地位。当时之实际底政治趋势为君主集权。法术之士为君主所献之政策,其中之一,即为削贵族,集君权。故法术之士之见用于君主,最为贵族所不喜。韩非说:“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又说:法术之士,以其卑贱疏远之地位与贵族争,必不能胜。“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以上见《韩非子·孤愤》)法术之士不但为贵族所恶,且为一部分民众所不喜。韩非说:“主用术,大臣不得擅断,近习不敢卖重。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阵。则法术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祸也。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议,越民萌之诽,独周乎道言也。则法术之士,虽至死亡,道必不论矣。”(《韩非子·和氏》)当时强盛底国家,皆得力于法术之士。但是得用之法术之士,如其所得之君,一旦死亡,则往往被反动底贵族所杀。此所谓法术之士,乃当时之一种专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法家者流,即出自此中。
《吕氏春秋·勿躬篇》、《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说:管仲自以为对于军事、外交、理财、治狱,皆非专家,但“君欲霸王,则夷吾在此”。盖其所长,乃霸王之术,其专家乃政治专家也。韩非说:“当今之士,大臣贪重,细民安乱,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则法术之士,安能蒙二子(吴起商鞅)之危也,而明己之法术哉?此世所乱无霸王也。”(《韩非子·和氏》)是法术之士亦自以其所长乃霸王之术。管仲虽未必讲如以后法术之士所讲之“法”“术”,但他亦长霸王之术,为后世法术之士所引为同志。且他相齐,霸诸侯,而又死在桓公之前,得以富贵功名终。此又法术之士所认为最成功者。所以一部分法术之士,遂追奉管仲为首领,而因有《管子》之书。
儒家者流,如孔子、孟子,亦皆欲从事政治,虽不讲霸,却亦讲王。何以此以政治专家独归之法术之士?盖儒家虽亦讲政治,而其所自出之儒,却非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战国诸子,及其成“家”之时,无不谈政治。即公孙龙白马之论,依今观之,最与政治无关,但他亦“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公孙龙子·迹府篇》)不过除法家外,别家多不是自以政治为职业之政治专家出来,所以他们对于政治之见解,多偏于理想,与实际政治,相离甚远。所谓“迂远而阔于事情”。中国以后政治,大部分受法家学说支配;因为他们的学说,乃从实际政治出来,切于实用。
三 【论阴阳家之起源】
阴阳家者流,出于方士。古代贵族多养有巫祝术数专家。及贵族政治崩坏,此等专家,“官失其守”,遂流落民间,卖其技艺为生,即为方士。如墨子北之齐,遇日者。日者曰:“帝以今日杀黑龙于北方,而先生之色黑。不可以北。”(《墨子·贵义篇》)此日者即当时在民间之术数专家也。司马迁谓司马季主卜于长安东市,与宋忠、贾谊谈,“分别天地之终始,日月星辰之纪差,次仁义之际,列吉凶之符;语数千言,莫不顺理”。(《史记·日者列传》)此等问题,正阴阳家所讨论者也。司马迁又谓:“自齐威宣之时驺子之徒,论著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而宋毋忌、正伯侨、充尚、羡门子高,最后皆燕人。为方仙道,形解销化,依于鬼神之事。驺衍以阴阳主运,显于诸侯。而燕齐海上之方士,传其术,不能通。然则怪迂阿谀苟合之徒自此兴,不可胜数也。”(《史记·封禅书》)此以为方士传驺衍之术,而实则驺衍之术,亦出于方士。如所谓五德者,其支配四方(上所引《墨子·贵义篇》一段中即言及之)及四时(如《吕氏春秋》所载《月令》)之力量,本已有之成说,驺衍不过又以之适用于历史耳。
方士与儒家所自出之儒士,关系甚密切。盖儒士为礼乐专家,而礼乐原来最大之用,在于丧祭。丧祭用巫祝,亦用礼乐专家,此二种人乃常在一处之同事。虽后来儒家,如荀子等,将礼乐中之迷信成分,扫除净尽,而予之以新意义,新解释,然儒士原来所用之礼乐,其原来之意义,则与方士所见极近。《史记·封禅书》所载对于名山大川,及诸神之祭祀,为礼乐专家之事,亦为巫祝方士之事。《封禅书》又谓:“孔子论述六艺,传略言易姓而王,封泰山,禅乎梁父者,七十余王矣。其俎豆之礼不章,盖难言之。或问禘之说,孔子曰:‘不知。知禘之说,其于天下也,视其掌。’”“及后陪臣执政,季氏旅于泰山,仲尼讥之。”巫祝所注意之事,亦有为孔子所注意。盖原来儒士与巫祝本有时为同事也。及秦汉之时,儒士与方士,二名常混而不分。其所以如此,虽为在秦汉儒家与阴阳家混合之结果,然儒士与巫祝本来之关系,自亦为一因也。
在秦汉,儒家之人亦为阴阳家之人,儒士亦为方士。例如董仲舒一人即备此四项资格。其书中有求雨止雨之方法,实即方士之方术也。
四 【论道家学说所受隐士人生态度之影响】
道家者流,出于隐士。道家与隐士之关系,我在《中国哲学史》已有详细论述。(第七章第一节。此节系新增)兹仅补述道家学说所受隐士人生态度之影响。
道家出于隐士,故其理想中之人物,为许由、务光之徒。此等人对于政治社会,皆取旁观态度。此态度在道家思想中,随时皆可见。原来隐士之出此态度,无非欲避世远害,独善其身。彼明认彼等出此态度,乃纯为其自身打算。所谓“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即杨朱之徒,倡一种学说,以予此态度以理论底根据,其学说所主张,亦不外此。及进一步之道家,则谓:宇宙间诸事物之变化,皆遵循一定底公律。在天然界如此;在人事界亦如此。在人事界中,社会上诸种变动,皆自然得其必得,应得之结果,吾人实只须旁观以俟之。此意在《老子》书中,最为明显。如《老子》云:“强梁者不得其死。”(四十二章)盖“恶人自有恶人磨”,吾人实只须旁观以待其受“磨”。又云:“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七十四章)应该被杀者,若时机已到,自有人杀之,不必我杀之。若时机未到,而我欲强杀之,则不但不能杀彼,而我且先受其害矣。此亦主吾人对于社会,须持旁观态度;但其所持理论,与杨朱不同。依此理论,即身在某事中,本身主持某事者,对于其所主持之事,亦宜顺其自然底演变,而本身只持旁观态度。如《老子》云:“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二十九章)“为”者,即作一事之时机,即所谓客观底条件,尚未到,而主事者即欲勉强发动。“执”者,即一事之时机已过,而主事者尚欲勉强继续。真善主事者,对于其所主之事,只持旁观态度,不为而任其自然演变,则即“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六十四章)“无为而不为”矣。
再进一步之道家,则在根本上反对一切人为。以为现在之社会,即是人为之物;其中有罪恶痛苦,乃系当然。假使原来人即不作一事,则自无社会,而亦无罪恶苦痛。原来之隐士,不过笑儒墨救世之劳而无功。此更进一步之道家,则以为社会上之有苦痛罪恶,正儒墨一类圣人积极活动之结果。《庄子》云:“夫施及三王,而天下大骇矣。下有桀、跖,上有曾、史,而儒墨毕起。于是乎喜怒相疑,愚智相欺,善否相非,诞信相讥,而天下衰矣。”“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杨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而儒墨乃始离跂攘臂乎桎梏之间。意!甚矣哉其无愧而不知耻也。”(《在宥》)又云:“三皇五帝之治天下,名曰治之,而乱莫甚焉。”“而犹自以为圣人,不可耻乎,其无耻也。”(《天运》)隐士本为对于社会持消极态度之人,其初不过欲独善其身。而自隐士出之道家,则进而以为社会之乱,正持积极态度之人之罪。此乃隐士态度之最大扩充,而“不知愧耻”之讥,加于儒墨,亦孔墨所不及料也。
《论语》云:“曾子曰:‘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有若无,实若虚,犯而不校。昔者吾友,尝从事于斯矣。’”(《泰伯》)此所谓吾友,不知指何人。但“有若无,实若虚”颇足以表明道家之人生态度;或此即指早期道家之人,如隐士之流。不过早期道家之持此态度,亦欲全生免害,如《庄子·人间世》所说大木以“无用得终其天年”者。至《老子》乃就此人生态度,推衍引申,以为为天地万物之根本之“道”亦“有若无,实若虚”。《老子》云:“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二十一章)此类之言,皆所以形容道之“有若无,实若虚”也。
五 【论刘歆诸子出于王官之说】
依刘歆《七略》对于诸子之分派,除儒、墨、名、法、阴阳、道德,六家外,尚有农、纵横、杂、小说,四家。自旧日所谓道术之观点,小说家不在“可观”之列,已为刘歆所承认,故曰:“其可观者,九家而已。”杂家本不成家,其书不过百科全书之类。战国诚多纵横之士,然未闻有纵横之学。农家之说,如若《吕氏春秋·任地辨土》所载,则为关于农业之技术。如有若孟子所述许行之学说,则其说似为道家或墨家一派之“支与流裔”。此所谓三家在思想史之重要,皆不能与儒墨等六家并论。故依司马谈所说,只取六家,而讨论其起源。
自《原儒墨》及以上所述,可见刘歆诸子出于王官之说,亦非全无历史底根据。(这一点傅孟真先生早已注意到;见所著《战国子家叙论》。)每一历史家对于历史之报告及解释,往往不免受其自身所处时代之影响。各时代的历史家所处时代不同,因之其对于历史上同一事实的看法亦异。后来历史家的任务,在多数事例中,不是在于推翻或抹杀以前历史家对于历史之报告及解释;而是在于找出其报告及解释中,何者为合于事实,何者为因其特殊底看法而得来的错误底论断。换言之,后来历史家的所作,或应作的事情,在多数事例中,不是推翻或抹杀以前历史家之工作,而是重新修正之,解释之。这就是我所说“疑古”与“释古”之别。
刘歆诸子出于王官之说,其主要意思,是有历史底根据。不过有几点是因其特殊底看法而得来的错误底论断。他所以有其特殊底看法,则因其受其自身所处时代之影响。在这几点上我们的见解,与刘歆完全不同。
在第一点上,我们与刘歆不同底,即是刘歆理想化古代之一点。这一点并不是刘歆个人的错误,而实是当时一种底“时代精神”。刘歆及其时人承受了儒家的传统见解,把原来的周制,理想化了。凡与他们理想化底周制不同之制度,皆认为不合。他们以为由在官专家世官世禄之制度变为在野专家,以自由职业谋生之制度,为一种错乱。所以在《汉志》中充满了世道凌夷之空气。这个一般底看法,照我们现在底意见,是完全不对底。在此点我们的看法与刘歆恰正相反。
在汉代中国已是一统底帝国,中央政府的力量很大。一切学问技艺,俱有集中于中央之趋势,刘歆及其时人自汉以推周,以为周末一切学术,皆出于“王”官。其实在周之封建政治制度中,每一个诸侯,在他国内,都是一个具体而微底王。每一个国的公室,都是一个具体而微底王室。王有王的“官”,各国的诸侯,也各自有其“官”。及贵族政治崩坏,“官失其守”,在官之专家流入民间。这些专家不必皆自王室之官流出。而诸子之学之兴,亦更不必出于自王室之官流出之专家。所以我们虽亦以为诸子之学大都出于“官”,但不必出于“王”官。这是我们与刘歆不同之第二点。
我说诸子之学,“大都”出于“官”,因为我们所说,都是就当时之一般趋势而言。当时在官世官世禄之专家,流入民间,各本其所长以为职业而谋生活。其后各职业之中,有“出乎其类,拔乎其萃”者,为其职业中所特别注重之道德或行为所启示,遂有一贯底学说,欲以“易天下”,此即是诸子之学。诸子出于职业,而职业出于“官”。就当时之一般趋势,大体言之,固是如此。但如必为诸子之每家,皆确切指定一“官”,以为其所自出,则恐未免有穿凿之处。盖一则诸子出于“官”乃一种社会演变,自源至流,历时久远;自流溯源,有可明者,有不可明者。于其不可明者,亦必为指定一“官”,以为其所自出,则凿矣。再则春秋战国之时,社会之组织,日趋复杂;社会有新建设,新需要,人即有新职业。新职业有不必与旧日之“官”相应者。若有诸子之学,出于此新职业,而亦必为指定一旧日之“官”,以为其所自出,则尤凿矣。刘歆于九流士家,皆为指一“官”以为其所自出,盖由于汉人好系统,喜整齐之风尚。吾人于刘歆之说,只取其普通底说法,至于某家必出自某官之特殊底说法,则为吾人所不取。此吾人与刘歆不同之第三点。
刘歆以为古代圣人有完全底知识;及圣人殁而微言绝,于是诸子皆得圣人之一体,“虽有蔽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庄子·天下篇》亦同此见解,以为“天下大乱,贤圣不明”,“道术为天下裂”,诸子“各得一察焉以自好”。这些见解,亦出于理想化古代。我们的见解,完全与此不同。这是我们与刘歆不同之第四点。
在上面所举之四点中,我们可见刘歆,因受时代影响,用其特殊底看法,而得来之错误底论断。而我们与其不同之处,可以说是我们对于刘歆之修正。我们对于诸子起源之说,可以说是修正刘歆之说,而同时予以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