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孟子之抱负及其在中国历史中之地位】
《史记》曰:
自孔子卒后,七十子之徒,散游诸侯,大者为师傅卿相;小者友教士大夫,或隐而不见。故子路居卫,子张居陈,澹台子羽居楚,子夏居西河,子贡终于齐。如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禽滑釐釐,之属,皆受业于子夏之伦,为王者师。是时独魏文侯好学,后陵迟以至于始皇,天下并争于战国,儒术既绌焉。然齐鲁之门,学者独不废也。于威宣之际,孟子荀卿之列,咸遵夫子之业而润色之,以学显于当世。(《儒林传》,《史记》卷百二十一,同文影殿刊本,页一至二)
盖孔子开以讲学为职业之风气,其弟子及以后儒者,多以讲学为职业,所谓“大者为卿相师傅,小者友教士大夫”也。然能“以学显于当世”者,则推孟子荀卿。二人实孔子后儒家大师也。孔子在中国历史中之地位,如苏格拉底之在西洋历史,孟子在中国历史中之地位,如柏拉图之在西洋历史,其气象之高明亢爽亦似之;荀子在中国历史中之地位如亚力士多德之在西洋历史,其气象之笃实沈博亦似之。
《史记》曰:
孟轲,邹人也。受业子思之门人。道既通,游事齐宣王;宣王不能用。适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天下方务于合纵连衡,以攻伐为贤。而孟轲乃述唐虞三代之德。是以所如者不合。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孟子荀卿列传》,《史记》卷七十四页一)
孟子生卒年,《史记》不详。元程复心《孟子年谱》谓:孟子生于周烈王四年(西历纪元前三七二),卒于赧王二十六年(西历纪元前二八九),孟子邹人,邹与鲁极近,皆为儒家之根据地。故儒家者流,《庄子·天下篇》称之为“邹鲁之士,搢绅先生”(《庄子》卷十,《四部丛刊》本,页二十五)也。孔子一生之职志为继文王周公之业,孟子一生之职志为继孔子之业。故曰:
昔者禹抑洪水而天下平,周公兼夷狄驱猛兽而百姓宁,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滕文公》下,《孟子》卷六,《四部丛刊》本,页十四)
又曰:
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若禹、皋陶,则见而知之,若汤则闻而知之。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若伊尹、莱朱,则见而知之,若文王则闻而知之。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若太公望、散宜生,则见而知之,若孔子则闻而知之。由孔子而来,至于今百有余岁。去圣人之世,若此其未远也;近圣人之居,若此其甚也。然而无有乎尔,则亦无有乎尔。(《尽心》下,《孟子》卷十四页十九)
“去圣人之世,若此其未远;近圣人之居,若此其甚”;即孟子所处之时地也。“然而无有乎尔,则亦无有乎尔”,见无他人继孔子而起,隐然以继孔子之业为自己之责任,无旁贷也。故曰:“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公孙丑》下,《孟子》卷四页十六)又曰:“乃所愿则学孔子也。”(《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十)宋儒所谓道统之说,孟子似持之。
二 【孟子对于周制之态度】
孔子以六艺教人,后来儒家继之。《史记》云:“孟子序《诗》、《书》,述仲尼之意。”赵岐《孟子题辞》云:“孟子通六经,尤长于《诗》、《书》。”今孟子书中,引《诗》者三十,论《诗》者四;引《书》者十八,论《书》者一,又有但引《书》而不言“书曰”者;礼及《春秋》,亦时言及。(陈澧《东塾读书记》卷三,页九至十)孟子之讲《诗》、《书》,尤注重于引申其中之意义,如孟子云:
《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孔子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则,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六)
又曰:
《小弁》之怨,亲亲也;亲亲仁也,固矣夫高叟之为诗也。(《告子》下,《孟子》卷十二页三至四)
“为诗”不能“固”,即孟子所说: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万章》上,《孟子》卷九页八)
孟子讲《书》之态度亦如此。故曰:
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仁人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尽心》下,《孟子》卷十四页二)
以自己之意见自由解释《诗》、《书》,此儒家对于六艺所以以述为作也。
孟子以继孔子之业为职志,故对于其时之传统的制度,大端仍持拥护态度。《孟子》云: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田,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万章》下,《孟子》卷十页三至五)
此所说之政治经济制度,虽不必为历史上的周制,历史上的周制,在详细节目上,在诸国亦不能如此之整齐画一;然周制之普通原理,与此所说,当相差不远。孟子云: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离娄》上,《孟子》卷七页一)
所谓仁政,即是上述之政治经济制度。孟子云: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七)
“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以“分田制禄”,其结果必与“周室班爵禄”大致相同。就此方面观之,孟子对于当时之传统的制度之态度,为守旧的。
三 【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及经济制度】
在此方面观之,孟子仍是“述而不作”。不过儒家之“述而不作”,非真不作,乃以述为作,第四章已详。此种以述为作之倾向及精神,孔子已发其端,孟子乃益向此方向发展。故孟子所主张之政治经济制度,虽表面上仍为“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实际上已将“先王之法”理想化、理论化矣。
孟子虽仍拥护“周室班爵禄”之制,但其在政治上经济上之根本的观点,则与传统的观点,大不相同。依传统的观点,一切政治上经济上之制度,皆完全为贵族设。(参看第二章)依孟子之观点,则一切皆为民设。此一切皆为民设之观点,乃孟子政治及社会哲学之根本意思。孟子贵王贱霸,以为“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梁惠王》上,《孟子》卷一页九)其实孔子颇推崇齐桓公及管仲,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宪问》,《论语》卷七,《四部丛刊》本,页十七)又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同上)盖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种不同的政治。中国后来之政治哲学,皆将政治分为此二种。王者之一切制作设施,均系为民,故民皆悦而从之;霸者则惟以武力征服人强使从己。故曰:
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十一至十二)
又王者之为民,乃系出于其“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发为不忍人之政”,即王政也。(详下)霸者之制作设施,虽亦有时似乎为民,然其意则不过以之为达其好名好利好尊荣之手段,故曰:“以力假仁者霸也。”孟子又曰:
尧、舜,性之也;汤、武,身之也;五霸,假之也。久假而不归,恶知其非有也。(《尽心》上,《孟子》卷十三页十二)
孟子以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制度皆为民设,所谓君亦为民设。故曰: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尽心》下,《孟子》卷十四页五)
观此则孟子虽仍主有天子,诸侯,大夫,诸治人者之存在,如“周室班爵禄”然;但诸治人者所以存在之理由,则完全在其能“得乎丘民”。如所谓君者不“得乎丘民”,则即失其所以为君者,即非君矣。故孟子曰: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页十二)
此亦正名主义也。古史家及孔子正名而“乱臣贼子惧”;至孟子则正名而乱君亦惧矣。
【注】孟子以为此等办法不能施于父,如瞽叟虽不慈,而舜则仍孝,故舜为大孝。盖孟子以其“民为贵”之根本意思施于政治,当然须有上述之主张;至对于父子兄弟方面,则仍可依照传统的见解也。
孟子虽以为社会中仍应有君子野人,治人者及治于人者之区分;但此区分乃完全以分工互助为目的。孟子驳许行“君臣并耕”之说云:
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尧舜之治天下,岂无所用其心哉?亦不用于耕耳。(《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十至十三)
又曰: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七)
在社会中,一人之生活,需用许多工艺之出产,所谓“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也”。“必自为而后用之”,乃不可能之事,故必分工互助。治人者治于人者,其所事虽不同,要皆互相需要,彼此皆不可以相无也。
根据此分工互助之原则,人中谁应为治人者,谁应为治于人者?孟子以为:
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离娄》上,《孟子》卷七页五)
此谓在治世,小德役于大德,小贤役于大贤;在乱世,小役于大,弱役于强。不过乱世之强吞弱,众暴寡,乃人与人相竞争,非人与人相互助,与分工互助之原则不合。若根据分工互助之原则,必使能治人者治人,犹之使能陶冶者陶冶。孟子谓齐宣王曰:
为巨室则必使工师求大木。工师得大木,则王喜,以为能胜其任矣。匠人斫而小之,则王怒,以为不胜其任矣。夫人幼而学之,壮而欲行之。王曰:“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则何如?今有璞玉于此,虽万镒,必使玉人雕琢之。至于治国家,则曰:“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则何异于教玉人雕琢玉哉?(《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页十二至十三)
国家社会,犹大木也,玉也。治之者亦须为“幼而学之”之专家。所谓大德大贤,即能治国家社会之专家也。
推此理也,则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谓天子,必圣人乃可为之。故尧舜禅让,成为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子》曰:
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曰:“以行与事示之者如之何?”曰:“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诸侯能荐人于天子,不能使天子与之诸侯。大夫能荐人于诸侯,不能使诸侯与之大夫。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曰:“敢问荐之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如何?”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舜相尧,二十有八载,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而居尧之宫,逼尧之子,是篡也,非天与也。《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曰:“吾君之子也。”丹朱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舜之相尧,禹之相舜也,历年多,施泽于民久。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益之相禹也,历年少,施泽于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继世以有天下,天之所废,必若桀纣者也。故益,伊尹、周公不有天下。”(《万章》上,《孟子》卷九页九至十二)
据此则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制度,为以有圣人之德者君天子之位。此圣人既老,则在其死以前预选一年较少之圣人,先使为相以试之。及其成效卓著,则荐之于天,以为其自己之替代者。及老圣人既死,此少圣人即代之而为天子。然天之意不可知,可知者民意而已。民果归之,即天以天下与之;故荐之于天,即荐之于民也。“匹夫有天下,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盖无天子荐之,则不能先为相以自试,不能施泽于民,民不归之也。此理想与柏拉图《共和国》之主张极相似;但儒家以述为作,故必托为史事,以代表其理想。又以依附周制及宗奉文王、周公之故,对于“继世以有天下”者,亦不攻击。此则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只可归之“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
孟子之理想的经济制度,《孟子》中所述亦甚详。孟子云: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七至八)
又云:
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梁惠王》上,《孟子》卷一页四至五)
此就原有之井田制度,转移观点,将其变为含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也。所谓转移观点者,盖古代土地为国君及贵族所私有,农民受土地于贵族,为之作“助耕之氓”,为之作农奴。故原有之井田制度,乃为贵族之利益。依孟子之理想,乃土地为国家所公有,人民受土地于国家而自由耕种之。其每井中公田之出产,虽仍可为国君卿大夫之禄,“以代其耕”;但农民之助耕公田,乃如纳税于国家之性质,非如农奴为地主服役之性质。此理想中之制度,乃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乃为人民之利益。故谓孟子所说之井田制度,即古代所实行者,非也。谓孟子所说之井田制度,纯乎为理想,为创造,亦非也。二者均有焉;此所谓以述为作也。墨子就平民之观点,以主张周制之反面。孟子则就平民之观点,与周制以新解释新意义。此孟子与墨子在此方面之不同也。
依孟子之意,国家不但须使人有恒产,解决其生活问题;且应设教育机关,教育人民。孟子曰:
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六)
人人皆能生活,“养生丧死无憾”,不过为“王道之始”。必人人皆受教育,“明人伦”,然后方为王道之完成。此亦孔子“富之教之”之意也。
四 【性善】
以上所述之各种理想的制度,即孟子所谓王道,王政,或仁政也。仁政何以必须行?仁政何以能行?孟子曰: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十四)
“不忍人之政”,即仁政也。“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不忍见人之困苦,此即仁政之所以必须行也。人既皆有此心为仁政之根据,此即仁政之所以能行也。孟子因齐宣王不忍一牛之“觳觫而就死地”,断其必能行王政。曰: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梁惠王》上,《孟子》卷一页十二)
齐宣王谓己好货好色,不能行王政。孟子言:“王如好货”,“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页九至十)因己之好货好色,即推而与百姓同之,即“举斯心加诸彼”也。若实现此心于政事,则其政事即仁政矣。“善推其所为”,即仁也,即忠恕也。孔子讲仁及忠恕,多限于个人之修养方面。孟子则应用之于政治及社会哲学。孔子讲仁及忠恕,只及于“内圣”;孟子则更及于“外王”。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即所谓人性皆善也。孟子曰: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十四至十六)
陈澧曰:“孟子所谓性善者,谓人人之性皆有善也,非谓人人之性皆纯乎善也。”(《东塾读书记》卷三页一)孟子所谓性善,只谓人皆有仁义礼智之四“端”;此四“端”若能扩而充之,则为圣人。人之不善,皆不能即此四“端”扩而充之,非其性本与善人殊也。故曰:
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五至六)
俞正燮曰:“情者,事之实也。《大学》:‘无情者’,郑注云:‘情犹实也’是也。”(《癸巳存稿》卷二页三十)朱熹曰:“才犹材质。”(《孟子集注》)才即材料之意;即不善之人,按之实际,亦岂无“可以为善”之材质?亦岂无上述之四端?不过不能扩而充之,或且压抑而丧失之,然此“非才之罪”也。
人何以必须扩充此善端?此亦一问题也。若依功利主义说,则人之扩充善端于社会有利,否则有害,此即墨子主张兼爱之理由也。惟依孟子之意,则人之必须扩充此善端者,因此乃人之所以为人也。孟子曰: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离娄》下,《孟子》卷八页六)
人之所以为人,即人之要素,人之名之定义,亦即人之所以别于禽兽者也。人之所以为人者,即人之有人心。《孟子》云:
公都子问曰:“钧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曰:“钧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十五)
亚力士多德《伦理学》谓饮食及情欲乃人与禽兽所共有,人之所以别于禽兽者,惟在其有理性耳。“心之官则思”,能思即有理性也。能思之心为人所特有,乃“天之所以与我”者,所以为大体也。耳目之官,乃人与禽兽所同有,所以为小体也。若只“从其小体”,则不惟为小人且为禽兽矣。(见下)“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若听其自然,则能“陷溺其心”,(《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七)人之所以有不善者,即以此也。能思之心,所好者为理义。孟子云:
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故龙子曰:“不知足而为屦,我知其不为蒉也。”屦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口之于味,有同嗜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嗜者也。如使口之于味也,其性与人殊,若犬马之与我不同类也,则天下何嗜皆从易牙之于味也?至于味,天下期于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惟耳亦然,至于声,天下期于师旷,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惟目亦然,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无目者也。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七至八)
故人必依理义而行,乃为“从其大体”。从其大体,乃得保人之所以为人,乃合乎人之定义。否则人即失其所以为人,而与禽兽同。孟子云:
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其日夜之所息,平旦之气,其好恶与人相近也者几希。则其旦昼之所为,有梏亡之矣。梏之反覆,则其夜气不足以存;夜气不足以存,则其违禽兽不远矣。人见其禽兽也,而以为未尝有才焉者,是岂人之情也哉?(《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九)
“夜气”即人“仁义之心”之未完全受摧残者。人若“夜气不存”,即失其“所以为人者”,当然即为禽兽矣。孟子所以主张“求放心”及“不失本心”者,盖必如此方能为人也。
人皆有人心,即人性之所以为善也。孟子言性善时,亦特别使人注意于其所说之性为“人之性”。《孟子》云:
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欤?”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欤?”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欤?”(《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二至三)
天下之白同,而性不同。牛不与人同类,故其性亦与人异。人之性包涵“人之所以为人者”。失其性则与禽兽相同矣。孟子又云:
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告子》上,《孟子》卷十一页十二)
仁即“人”所应有之心;义即“人”所应由之路。若不“居仁由义”,则即非人矣。
【注】若人之性专指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而言,则谓人性全然是善,亦无不可。盖普通所谓人性中与禽兽相同之部分,如孟子所谓小体者,严格言之,非人之性,乃人之兽性耳。若只就人性言,则固未有不善也。
据此则知孟子所谓:
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滕文公》下,《孟子》卷六页十三)
亦非随便谩骂。盖儒家以为人之四端之表现于社会组织者,即所谓人伦。故云: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离娄》上,《孟子》卷七页十六)
又曰:
圣人,人伦之至也。(《离娄》上,《孟子》卷七页三)
若杨墨之道,废弃人伦,则失其“所以为人者”,不合人之定义,故为禽兽也。亚力士多德以为人为政治动物。人性若能充分发展,即须有国家社会。否则不成其为人。儒家以为人须有君父,亦此意也。
人皆有善端,所谓圣人,不过将此善端扩而充之,至于“人伦之至”而已。故人人皆可以为圣人。孟子引颜渊曰: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一)
若自以为“吾身不能居仁由义”,则即“谓之自弃矣”。
孟子极重视个人,故亦注重个人之自由。至于所谓礼者,若人认为不合,可以否认之,改革之。《孟子》云:
孟子告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王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返,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今也为臣,谏则不行,言则不听,膏泽不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搏执之,又极之于其所往。去之日,遂收其田里。此之谓寇仇。寇仇何服之有!”(《离娄》下,《孟子》卷八页二)
此孟子否认旧礼之言论也。孟子又曰:
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离娄》下,《孟子》卷八页三)
此亦谓个人判断之权威,可在世俗所谓礼义之上。上文谓孔子注重个人性情之自由,同时又注重人之行为之外部规范。前者为孔子之新意,后者为古代之成规。(见第四章第五节)孟子则较注重于个人性情之自由。盖孟子既主性善之说,以为“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则个人之道德判断,当然可重视矣。
人人皆可以为圣人,此人所皆可以自期许者也。至于人生中他方面之成败利钝,则不能计,亦不必计。孟子曰:
若夫成功则天也,君如彼何哉,强为善而已矣。(《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页十六)
又曰:
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经德不回,非以干禄也。言语必信,非以正行也。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尽心》下,《孟子》卷十四页十四)
此所谓天所谓命,皆指人力所无奈何之事,所谓“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吾人行事,只问其当否。当行则行,所谓“强为善”也。至其成败利钝,则依各方面之环境为转移。此非尽为人力所能统治者;此所谓天也,命也。所谓命运之天即指此。墨家立非命之说,以与儒家对峙。实则儒家所谓之命,至少孟、荀所谓之命,并无迷信在内,与墨家所非者,并非一事。
五 【孟子反功利】
于此亦可知孟子所以反对利之故矣。孟子以为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扩而充之,则为仁、义、礼、智之四德。四德为人性发展之自然结果,而人之所以须发展人性,因必如此方为尽“人之所以为人者”,非因四德为有利而始行之也。四德之行,当然可生于社会有利之结果,此结果虽极可贵,然亦系附带的。犹之艺术家之作品,固可使人愉悦,然此乃附带的结果;彼艺术家之创作,则所以表现其理想与情感,非为求人悦乐愉快也。
不过孟子虽主张义,反对利,然对于义利之辨,未有详细说明,亦未将公利私利,分开辩论,故颇受后人之驳诘。惟孟子与墨者夷之辩薄葬之说,颇可显其非功利主义之主要意义。彼云:
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夫泚也,非为人泚,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蘽梩而掩之,掩之诚是也。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矣。(《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十七)
又曰:
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公孙丑》下,《孟子》卷四页八)
墨家之攻击儒家厚葬久丧,主节葬短丧,纯从功利主义立论。而孟子则纯不从功利主义立论。厚葬久丧,对社会固亦有利。“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此从功利主义立论以主张厚葬久丧者也。然孟子则但谓厚葬为“尽于人心”,此儒家之精神也。
六 【天、性及浩然之气】
孟子之所谓天,有时似指主宰之天,如“尧荐舜于天”之天。有时似指运命之天,如上所说者。有时则指义理之天。孟子因人皆有仁、义、礼、智之四端而言性善。人之所以有此四端,性之所以善,正因性乃“天之所与我者”,人之所得于天者。此性善说之形上学的根据也。孟子云:
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尽心》上,《孟子》卷十三页一)
心为人之“大体”;故“尽其心者”“知其性”。此乃“天之所与我者”;故“尽其心”“知其性”,亦“知天”矣。孟子又云:
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岂曰小补之哉?(《尽心》上,《孟子》卷十三页五)
又云:
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尽心》上,《孟子》卷十三页二)
“万物皆备于我”,“上下与天地同流”等语,颇有神秘主义之倾向。其本意如何,孟子所言简略,不能详也。
【注】神秘主义一名,有种种不同的意义。此所谓神秘主义,乃专指一种哲学承认有所谓“万物一体”之境界。在此境界中,个人与“全”(宇宙之全)合而为一,所谓人我内外之分,俱已不存。普通多谓此神秘主义必与惟心论的宇宙论相关连。宇宙论必为惟心论的,宇宙之全体,与个人之心灵,有内部底关系;个人之精神,与宇宙之大精神,本为一体,特以有后起的隔阂,以致人与宇宙,似乎分离。一部分佛家所说之无明,宋儒所说之私欲,皆指此后起的隔阂也。若去此隔阂,则个人与宇宙复合而为一,佛教所说之证真如,宋儒所说“人欲尽处,天理流行”,皆指此境界也。不过此神秘主义,亦不必与惟心论的宇宙论相连。如庄子之哲学,其宇宙论非必为惟心论的,然亦注重神秘主义也。中国哲学中,孟子派之儒家,及庄子派之道家,皆以神秘境界为最高境界,以神秘经验为个人修养之最高成就。但两家之所用以达此最高境界、最高目的,之方法不同。道家所用之方法,乃以纯粹经验忘我;儒家所用之方法,乃以“爱之事业”(叔本华所用名词)去私。无我无私,而个人乃与宇宙合一。如孟子哲学果有神秘主义在内,则万物皆备于我,即我与万物本为一体也。我与万物本为一体,而乃以有隔阂之故,我与万物,似乎分离,此即不“诚”。若“反身而诚”,回复与万物为一体之境界,则“乐莫大焉”。如欲回复与万物为一体之境界,则用“爱之事业”之方法。所谓“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以恕求仁,以仁求诚。盖恕与仁皆注重在取消人我之界限;人我之界限消,则我与万物为一体矣。此解释果合孟子之本意否不可知,要之宋儒之哲学,则皆推衍此意也。
如孟子哲学中果有神秘主义,则孟子所谓浩然之气,即个人在最高境界中之精神状态。故曰:
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六)
至于养此气之方法,孟子云:
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我故曰:“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公孙丑》上,《孟子》卷三页七)
此所谓义,大概包括吾人性中所有善“端”。是在内本有,故曰:“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此诸善“端”皆倾向于取消人我界限。即将此逐渐推扩,亦勿急躁求速,亦勿停止不进,(“而勿正”,焦循《孟子正义》引《〈诗·终风〉序笺》及《〈庄子·应帝王篇〉释文》谓“正之义通于止”)“集义”既久,则行无“不慊于心”,而“塞乎天地之间”之精神状态,可得到矣。至此境界,则
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滕文公》下,《孟子》卷六页三)